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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险济南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3-02-06 09: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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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7号)显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险济南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孙廷任时任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7月,鼎和财险济南中支为获取拓展车险业务的销售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报销费用,报销内容事项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向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承保车辆提供风控服务套餐的“信息技术*信息平台费”,经核实该笔报销费用对应事项并未真实发生,费用报销后实际用于拓展车险业务,造成财务资料虚假,涉及金额共计15.18万元。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鼎和财险济南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孙廷任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险济南中支)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A413-A415房间 

      主要负责人:梁宇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鼎和财险济南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为:2021年7月,鼎和财险济南中支为获取拓展车险业务的销售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报销费用,报销内容事项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向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承保车辆提供风控服务套餐的“信息技术*信息平台费”,经核实该笔报销费用对应事项并未真实发生,费用报销后实际用于拓展车险业务,造成财务资料虚假,涉及金额共计15.18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涉及的会计凭证及清单、《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鼎和财险济南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孙廷任   

      身份证号码:37112219870109XXXX 

      职  务:时任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险济南中支) 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助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7月,鼎和财险济南中支为获取拓展车险业务的销售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报销费用,报销内容事项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向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承保车辆提供风控服务套餐的“信息技术*信息平台费”,经核实该笔报销费用对应事项并未真实发生,费用报销后实际用于拓展车险业务,造成财务资料虚假,涉及金额共计15.18万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鼎和财险济南中支涉及的会计凭证及清单、《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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